广州市各区人民法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举证指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户口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4、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等。
四、合同履行的情况及证明,如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定做物的凭证等。
五、违约的证据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六、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证据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七、其他举证事项。
律师提醒:加工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加工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约定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劳动技能完成的。3.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付给承揽方约定报酬的合同。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一方。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