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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2022年04月14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2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受到约定财产制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以个人名义对举债,且所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首先,当考察该对夫妻是否适用财产,如果夫妻定婚姻存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符合法律定的条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若债权人不知情,则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抗善意债权人。其次,当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然以个人名承担,但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原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除外情形,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债权人主存在除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除非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且借款人知道该约定,否则不得以该约定抗辩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若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借款意思表示,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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