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婚姻乃人生大事,因为婚姻不仅涉及到身份关系、亲属关系等人身关系,而且也关系到财产关系。因此,对于婚姻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婚姻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哪些又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一)婚姻关系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 夫或妻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股票、基金等);
(3) 知识产权的收益(著书出版、专利、商标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后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基本养老金等。
(二)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有:
(1)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首饰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别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两点:(1)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既可以将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以将个人财产通过书面约定变更为共同财产。这些财产既包括婚后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婚前取得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部分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