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需要如下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这说明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予以规定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根据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是指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直系血亲以及从自身向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一般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形式条件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首先需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里隐含要求男女双方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此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代理。
2、男女双方应向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
3、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时需携带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等证件材料,并经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男女双方的结婚意愿。其后,由男女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4、婚姻登记员对男女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5、颁发结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确立。
三、关于结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2、虽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并不强制要求婚前体检,但是申请结婚的双方不得隐瞒重大疾病。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婚姻关系被撤销,则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
3、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在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时一定要注意核对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份信息,注意核对结婚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身份证和户口簿一致,如果出现错误,等后期发现后要修正时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麻烦。
4、特别提醒:若父母因为各种原因不给户口本时,则可以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凭借户籍证明即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