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男)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王某甲(女)、王某乙(女)、王某丙(男)三个子女。大女儿王某甲名下有房产2套,其中一套由王某甲和母亲李某一起居住使用,另一套小面积公寓,由父亲王某居住使用。王某甲系公职人员收入稳定,王某乙已结婚生子名下有房产1套,王某丙刚刚毕业入职,现在外地工作。因生活琐事,王某(父亲)和李某(母亲)一直感情不和,现因李某发现王某有婚内出轨行为,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甲也因此与父亲矛盾激化,要求其搬离自己房屋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限期搬离自己的房屋。王某现在已退休,身体状况较好,一直独自在大女儿的小公寓生活,但并无其他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在农村老家有民房一套。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甲坚持要求王某搬离,并未对后续如何妥善赡养王某给出合理方案。裁判结果分析:从房屋权属方面分析,涉案房屋产权完全归原告所有,请求父亲搬离的物权基础存在;从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方面分析,原告是公职人员,职业稳定,属于收入较高阶层,且名下有房产两套,父亲在其房屋内居住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造成其负担过重,父亲居住在其房屋内是其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形式;从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状况分析,父亲年老,且只在农村有房屋一套,在市区无其他房屋居住,独自继续居住在市区的大女儿的房屋内,方便其他子女就近照顾。从后续赡养问题方面分析,大女儿起诉要求父亲搬离,但作为女儿其并没有提出其他方案,保障父亲现有居住生活条件不显著降低,也没有协同其他子女共同给出解决父亲后续赡养问题的合理方案。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官说法: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为其父母提供居住条件属应尽赡养义务范围,但这种赡养义务也并不意味着父母就当然有权持续居住在子女的房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