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死者父亲)唐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宁夏永宁县。联系电话:******。
原告:(死者母亲)张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宁夏永宁县
被告:定边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少雄 联系电话:*******
地址:定边县定边镇鼓楼北街21号
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12928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人民币229284.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之子唐某于2012年2月16日因腹部被人用刀刺伤而紧急送到被告处治疗,但最后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失血过多休克性死亡。事发当时是由死者唐某的朋友们送唐某到被告处进行抢救治疗,入院时间大概为凌晨12点30分左右,死亡时间依据被告方病案记载为3点15分。在这长达快3个小时的时间里,由于被告方值班医生判断上的失误及时间上的拖延造成了本该挣分夺秒的救命时间被白白的浪费掉了,从而导致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永远的失去了。真正导致悲剧发生的不是伤口本身而是被告方医生业务素质的欠缺和对待生命的不尊重的消极态度和行为。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方在为其子进行诊疗和抢救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过错,对其子死亡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还原告及原告之子公道,现根据我国法律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作出公正的裁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某某 张某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号
案件结果为: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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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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