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1、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方式:
(1)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2)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2、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二、刑事检察院再审抗诉有哪些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