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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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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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发布者:李培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1日 6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蒙某甲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蒙某甲,1980年4月1日。

委托代理人:李培,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

委托代理人:姜贝贝,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蒙某甲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培和被告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贝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是再婚,婚前互不了解,婚后生育一女蒙某乙,于2013年9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二人感情破裂。被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春节到现在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经努力也无济于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二人的共同财产,被告给付原告1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靳某辩称,1、同意离婚2、共同财产只有家具、家电等,没有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一女蒙某乙。2013年9月24日,在德城区湖滨南路鲁班御景园小区南侧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造成孙洪敏、被告靳某和其孩子蒙某乙受伤,蒙某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其中,给付了孙洪敏20万元,支出各种花费共计84000元,剩余916000元,给被告靳某卡内转入60万元,原告留有31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分配方案及银行活期存款明细及开庭笔录等附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共同财产部分,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因此婚姻期间所得的916000元赔偿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后每方各得458000元,被告实际取得60万元,因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142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共同财产或债权,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给付原告14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原、被告各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毕经斌

审判员  王海虹

人民陪审员  张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瑞皎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孩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获得赔偿金后,双方感情遇到瓶颈,被告一直持有赔偿金,经查该赔偿金也已经不在被告的账户中,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处,故法院判决由被告给付给原告应当有的财产的一半。

律师提示:不要侥幸的认为将财产转移就可以避免对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感情破裂,但是应当尊重曾经的感情。

李培,司法考试424分高分通过,具有超强的法学理论功底。现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也是德州市信访局听证员。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