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喜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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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某某建设局、哈尔滨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周长喜主任律师|时间:2019年11月30日|分类:行政复议 |2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香坊区城建局因行政备案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行初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香坊区城建局行政负责人的谭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丁香园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律师,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和平路街道办的行政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原丁香园业委会主任及委员提出辞职。2016年10月10日,丁香园小区筹委会在和平路街道办的指导下,向业主公开倡议召开业主大会。丁香园小区业主在签名表上签字,响应筹委会号召,要求尽快召开业主大会。2016年11月2日,和平路街道办张贴关于召开丁香园小区业主大会的通知,对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作出了安排。2016年11月5日,丁香园小区业主大会如期召开,并通过了相关决议。和平路街道办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业主大会,并对业主大会通过的事项进行了备案。2016年11月7日,丁香园业委会向香坊区城建局申请对业主大会通过的事项进行备案,提交了相关材料。香坊区城建局以丁香园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决定事项违法为由决绝为丁香园业委会进行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香坊区城建局具有对在其管辖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本案中,和平路街道办已经指导丁香园小区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新的业主委员会,故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情形,以丁香园业委会名义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本案中,2015年11月5日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虽然是在2016年11月2日张贴,但关于召开丁香园业主大会的倡议书已于2016年10月10日向丁香园小区业主告知,其内容已包含了召开业主大会内容,丁香园小区的大部分业主亦同意召开本次业主大会并对业主大会决议事项作出了投票,故可视为丁香园小区业主已于业主大会召开之前15日知晓了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事宜。另外,丁香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事宜均是在和平路街道办的指导下进行,且参加本次业主大会的业主人数及参会人员专有部分面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其程序存在瑕疵亦不应由广大业主承担责任,丁香园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项目,新一期项目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丁香园小区业主大会对其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并选举业委会成员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香坊区城建局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丁香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香坊区城建局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丁香园业委会申请的业委会增补成员予以备案。

上诉人诉称

香坊区城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丁香园业委会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丁香园小区在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辞职后,并未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其无权以丁香园业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且其备案材料未达到备案要求,该局有权拒绝备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香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丁香园业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所做决定完全符合小区全体业主意志。根据国务院的答复精神,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备案是一种告知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小区新的业委会已为丁香园小区业主服务一年之久,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在香坊区城建局备案。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尊重广大业主的选举结果。

和平路街道办答辩称,和平街路道办在组织丁香园小区业委会重新选举过程中,业务掌握和审核存在缺失,执行有关程序不准确、不到位,并对选举结果进行备案,造成了不良影响,已被行政问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依规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丁香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全体成员辞职后,丁香园小区业主在和平路路街道办的指导下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新的业主委员会,故本案以丁香园业委会名义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关于香坊区城建局是否应予备案问题。丁香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均是在和平路街道办的全程参与和指导下进行,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人数及参会人员专有部分面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2016年10月10日丁香园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的倡议书中已向业主告知将于2016年11月5日召开业主大会。丁香园小区的大部分业主亦同意2016年11月5日召开案涉业主大会、对业主大会决议事项作出了投票,并形成了大会决议,可视为丁香园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香坊区城建局以丁香园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决定事项违法为由决绝接收丁香园业委会的备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香坊区城建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丁香园小区业委会增补成员予以备案并无不当。香坊区城建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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