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李某的外甥,李某终身未婚未孕,李某父母已去世,李某的姐姐陈某的母亲也已去世,陈某应该是李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李某在C市有一处房产。李某病故后,陈某继承遗产时,发现非法定继承人张某手里持有一份李某签字的遗嘱。遗嘱内容为:在本人去世后,将C市属于本人房产由我的干儿子张某继承。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其继承其姨妈李某的房产。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设立的遗嘱真实有效,遗嘱设立后,张某对李某尽到生养病葬的义务。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