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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

作者:张丛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医疗事故罪

一、国内近年较知名的医疗事故罪案件简述

近年来,国内比较知名的医疗事故罪案件有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案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温红案。李建雪案耗时8年(2012——2020),一审判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改判无罪。温红案罕见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负“次要责任”情况下医生却被刑事立案,温红案耗时6年(2017——2023)直接判决无罪

二、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医疗事故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只有在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构成本罪。具体哪些诊疗过错属于刑法上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公布,公通字[2017]12号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释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本律师辩护的一起医疗事故罪案件

医疗事故罪是否能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主要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一级甲等(死亡)及一级乙等(重度残疾)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才可能追究责任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

本律师辩护的一起医疗事故罪案件也发生在儿科,市医学会鉴定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省医学会再次鉴定更改为医方负主要责任,之后医院按照主要责任承担民事赔偿,患者家属依然强列要求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本案是多因一果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评价的是诊疗机构的过错责任程度,但公诉机关根据尸检结论及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机械的将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的责任,直接推定成医生个人的责任,这显然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完全背离。本律师作为医生的辩护人出庭对本案做了无罪辩护,开庭6个月后,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虽然本文涉及的几起医疗事故罪最终都以无罪结案,但是,有几个医务人员能经得起这漫长的煎熬!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医疗事故,各种对应的诊疗规范就是衡量具体诊疗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尺!

此外,医疗事故罪案件的证据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外,其余的基本都是言词证据,大量的言词证据的证人几乎全部来自于嫌疑人的同事,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相关证人切不可在侦查人员询问时自以为是,肆意猜测评价,做事后诸葛亮!本辩护人在本案中见到了大量这类坑货“同事”,实在可笑、可恨、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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