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秋云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劳动纠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8578911626查看

  • 执业律所:广西德物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覃秋云|时间:2016年09月14日|6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的按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两种不同的算法赔偿数额最终差距达几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农村人口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可以按城镇人口计算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为农村户口,其在城镇工作并在城镇租房,但未办理居住证。凭工作证明、租房合同、村委会证明、房东房产登记信息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经常居住满一年。被告调解时仅同意按农村人口的标准赔偿3万多,法院最终按按城镇人口计算残疾赔偿金标准,判决被告赔偿11万多。

       法院相关判决: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桂R×××××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许光锦和原告卢秀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的。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综合本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和当事人过错大小程度,本院认为应由被告许光锦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负20﹪的责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桂R×××××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广西通泰运输公司,被告许光锦系其聘用的司机,许光锦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当承担属于侵权人许光锦承担的赔偿责任。桂R×××××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卢秀平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广西通泰运输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是否合法有据问题,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并结合全案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卢秀平其户籍登记虽系农业户口,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本案事故发生前在城镇生活居住持续满一年以上的事实,故原告卢秀平主张其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本院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卢秀平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104日,其误工损失应为2000元/月÷30天×104天=6933.33元,对其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原告住院治疗63日,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其计算标准及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虽然无医疗机构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但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恢复确需加强一定的营养,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4、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梁付乐,虽然有“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但无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造成其实际收入的减少,而护理病人分属服务行业,其住院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为:36157元/年÷365天×63天=6240.79元,对其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赔偿,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93220元(23305元/年×20年×20%=93220元),其计算方法及标准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对原告确实构成较严重精神损害,但其请求过高,本院根据被告在本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支持6000元;7、司法鉴定费700元、邮寄费20元,有相关费用支出的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因处理交通事故及做司法鉴定支出交通费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西通泰运输公司已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42015元,该项费用虽然原告在诉讼中不主张,但被告广西通泰运输公司已支,事实上仍属于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综上,原告的损失中,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9315元,超出交强险10000元的限额,由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的39315元按80%即31452元,没有超出500000元的限额,由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2394.12元,超出110000元的赔偿限额,由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不足部分的2394.12元按80%即1915.30元,没有超出500000元的限额,由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司法鉴定费700元、邮寄费2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被告广西通泰运输公司赔偿,其已支付原告42015元,多付部分的42015-720=41295元,视为其代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进行了赔偿,由其与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另行处理。据此,扣除被告广西通泰运输公司已代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的41295元,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卢秀平损失(10000+31452+110000+1915.30)-41295=11207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卢秀平事故损失112072.30元;

  • 全站访问量

    67541

  • 昨日访问量

    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覃秋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