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因不懂法律的规定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无法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过催收等行为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遇到此种情况时,债权人应如何处理才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呢?
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来自最高法的法官认为,在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要以该文件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为条件的。而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故如上述文书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