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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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者:王同林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公司法 |162人看过

   公司作为法人一起自由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就债权人而言,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资产状况。若公司作为债务人,其股东出资虚浮,未能与公司对外登记公示的财产状况或注册情况相一致,则丧失履行债务的保障,消弱公司法人的对外偿债能力,增加债权人的债务风险。因此当债权人向公司请求实现债权时,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抵偿债务,而原因在于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依约履行池子义务的过那个,在其出资补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有观点认为,守约股东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然另有观点认为,基于公司人和属性,股东之间应相互监督,互负连带责任,是否有过错或是否足额出资,系股东内部请求权之基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公司法地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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