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是对特定自然人体貌特征的视觉反映,社会公众通过肖像识别、指代其所对应的自然人,并能够据此将该自然人与他人相区分,因此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性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如果请求肖像权保护的识别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指代特定自然人,则难以在该表示上形成依法应予保护,且属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
从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和特点来看,自然人的面部特征中是其体貌特征中最为主要的个人特征,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通过特定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就足以对其进行识别和区分。如果当事人主张肖像权保护的识别并不具有足以识别的面部特征,则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标识包含了其他足以反映其所对应的自然人的个人特征,具有可识别性,使社会公众能够认识到该标识能够明确指代该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