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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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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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叶XX与叶XX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者:何林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10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19901019日,原告刘XX与叶XX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原告叶X系原告刘XX与前夫的婚生女,被告叶XX系叶XX与前妻的婚生子。刘XX与叶XX再婚时,叶X9岁,叶XXX7岁,均随刘XX和叶XX共同生活,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被继承人叶XX结婚前在烟台市XX区XX镇XX村有房屋一处,原告刘XX与被继承人叶XX婚后一直在上述房屋中生活居住,并且在上述房屋院内共同建造了南屋。2006427日被继承人叶XX因病去世,被告叶XX就一直占有并对外租赁上述房屋,致使原告刘XX无家可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原告刘XX作为被继承人叶XX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原告叶X系被继承人叶XX的继女,双方存在扶养关系,也应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请求判令二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叶XX位于烟台市XX区XX镇XX村的房产,建筑面积:72.64m2及院内南屋,本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庭认为:

位于烟台市XX区XX镇XX村的乡村房产所有证号为№XX号、集体土地,原告刘XX、叶X共同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叶XX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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