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泳敏律师

  • 执业资质:1520120**********

  • 执业机构: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债务人不应轻易放弃

发布者:任泳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63人看过

案情简介:河北省保定市市民张某向保定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贵州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并且要求支付银行同期的利息四倍205万元。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保定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后,委托任泳敏律师出庭应诉。

庭审情况:任律师接受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后,前往河北省保定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参加开庭审理。庭审中,任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虽然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万元,但被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原告实际支付的款项为679万元,已经扣除当月利息21万元。故原告诉称被告差欠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未还与事实不相符合。

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3%,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已经实际按照月息3%支付被告利息210万元,应当扣除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

经过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辩论,原告同意对于本案进行调解:被告按照700万元本金偿还原告,付款期限为双方在保定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制作调解书后满3个月内支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205万元利息的请求。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要求被告支付到起诉时的利息51.25万元及付清本金时间的同期银行利息。任律师代理被告贵州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延长了还款期限,并且减少了银行同期利息的三倍的支出。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诉讼为当前民事诉讼中的高发案件,其发生的原因大多数原因为被告不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而被原告起诉到法院。而大多数被告因未按期还款付息,自觉理亏,而放弃参加诉讼。律师在此提醒民间借贷诉讼纠纷的被告,这样对于被告非常不利。因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借款时扣除利息及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及计算复利的情况。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都会对于上述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因此作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一定要出庭应诉。有条件的最好能够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代理案件,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任泳敏律师于2015年4月18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