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本律师以前一位客户,是包工头,做工程承包业务,李某因工程需要向通过别人介绍向张某提出借款,通过转账共收到张某借款120万元,月息2分,出具借条,在收到借款后,在借款到期前,陆续向张某偿还借款6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李某因工程不景气,没有钱偿还剩余60万元,利息也没有偿还,张某诉至法院,至于李某偿还的6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双方争执不下,张某主张是利息,李某主张系本金,由于李某一审没有委托律师,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该已经偿还的60万元系利息,判决李某继续向张某偿还本息100万元,李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上诉,本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查找法律规定,国家政策,银行法律法规等,并收集相关证据,最终说服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偿还的60万元系本金,最终改判李某偿还张某剩余本金60万元,并计算相应利息,李某作为我的老客户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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