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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股权不翼而飞?如何自救?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1日|分类:公司法 |406人看过


张三和李四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公司,张三是绝对大股东,持股80%;李四是小股东,持股20%。因李四资金困难,入资款是向张三借的。

 

后公司发展顺利,有第三方王五想全部收购。张三想卖,李四不同意。张三心想,李四的入资款都是自己提供的,20%的股份跟不劳而获也差不多。

 

于是自作主张,仿冒了李四的签字,将公司10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王五。

 

案情解析

 

李四的出资款虽然是借的,但是并不因此导致20%的股权实质上归属张三所有。该部分股权仍属于李四所有,只是李四另外和张三就该部分入资款形成借款关系。

 

张三未经李四同意,仿冒其签字将20%股权转让至王五名下,显然损害了李四的利益。那么,李四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有几种方法可以选择:

 

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或行政起诉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要求撤销该次股权转让登记。既然张三仿冒了李四的签字,则所提交工商部门据以办理变更登记的材料一定是虚假的。工商部门应撤销该次虚假的登记,使股权登记回到原始状态。

 

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股权比例。因张三将李四的股权转走并未征得李四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事后李四亦未进行追认,所以该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李四仍为公司实质股东。

 

起诉要求确认李四和王五之间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形式上存在一个李四和王五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该协议并非李四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属无效。

 

起诉确认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未成立。在上述股权转让手续办理过程中,除转让协议外,实践中还会出现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因伪造了李四签字,股东会未实际召开,因此决议并不成立。

 

张三伪造李四签字,将其股权出售并将出售款据为己有的情形,已经涉嫌构成盗窃或侵占类犯罪,李四亦可根据具体情节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

 

如李四的股权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追回,产生了实际损失;或者即使股权追回,但也因此产生了其他损失,因此等损失均是由于张三的过错行为造成,因此李四可以起诉张三要求赔偿损失。


实操建议

 

股东应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等商事法律知识的学习,清晰了解自己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避免因为法律知识不够而采取一些想当然的举动,犯下错误。

 

股东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尽可能坚持自己签字。实践中,出现一些股东为图方便,在设立登记时即让办事人员代为签字等情况。因工商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股东没有亲笔签字在工商部门留样,工商部门即使进行审查也很难发现伪造情形。

 

股东对于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应当定期了解情况。尤其是在生活中或经营过程中发现有股权可能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一旦发现股权被转走,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向工商部门举报,并要求其不得再办理相应股权的二次转让手续。同时会同专业人士意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各种维权途径的利弊,制订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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