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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疫苗”触碰的不仅是道德底线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工程建筑 |423人看过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称,近期查获一批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7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通报,经查明,长春长生公司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

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的疫苗都是灭活或基因工程的,没有活的病毒或细菌,所以不会对接种者造成健康危害,但如果万一接种的是效价不符合标准的疫苗,那也只是有效成分的含量不达标,也就是说,疫苗是安全的,只是量不够,会影响疫苗的效果。

此次的涉事疫苗,均不是“假疫苗”。严格来说是属于“劣药”,也就是质量不合格产品,而并非假疫苗。实际疫苗制假的情况也不排除没有,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在一些偏远山村或者落后地区,或许存在一些私人诊所从非法渠道购买假疫苗的现象,但这并非此次话题的讨论内容了。

疫苗制造的技术本身难度并不高,这的确会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疫苗制假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荆、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本案涉及受害群众颇多,社会影响巨大,李克强总理关于此案也做了批复,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监管力度,还给老百姓一个安全放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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