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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权利滥用”原则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506人看过


如何解读“权利滥用”原则

有一位咨询者说:我用自己的身份证贷了款,但是不想还了,我可以不可以直接注销,然后再办一张卡?也有人问:我觉得自己有理,我就不想让执行庭的执法人员拍照取证?更有人说“我是消费者,那就是上帝,他们就应该为我服务,我想分期就分期”........总之,很多人执拗的认为道理就是有理,却不知道法律讲的是有理有据,道理没利也就没理。这篇小文章就讲一下“权利滥用”原则。

首先将一个案例,大致情况如下:小赵向小周借款3万元做生意,由于没有看准市场行情,亏损严重,在设法归还了小周2万元借款后,余款再也无力偿还。几年后,小赵父亲病故,留下遗产8万元。小赵放弃继承权,将其父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小周得知此事后,找到小赵要求其从遗产中拿出1万元还债,余款再归其母所有。小赵坚决不同意。据此,原告小周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小赵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依法判令其归还欠款。小赵则辩称要不要继承遗产是他享有的权利,也是他的家务事,任何人无权干涉;并且他放弃继承也是为表示孝心,让母亲晚年经济上有所保障,算得上是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欠小周的钱他会自己挣钱偿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就这一案件来讲,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46条关于"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被告小赵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偿付有关债务而侵害债权人原告小周的合法债权,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实属无效。据此判决被告小赵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归还原告小周一万元借款。本案中涉及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致使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的效力问题。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基于民法上的"处分原则",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自由应是有限制的,权利不可被滥用。虽然继承权的放弃具有身份性质,有别于买卖、赠与等纯粹财产性行为,但是在同为权利行使这一点上是毫无疑问的。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样适用于继承权的行使。无论是继承权的行使还是放弃,都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否则就是违反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在中国《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是一把双刃剑,每个人有自由的处分权,但是自由也有度,一旦超过限度,也会被追究责任。生活本就是一本糊涂账,愿我们每个人都在面对生活时,都可以保持基本的理智,认真成长,认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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