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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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那些事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1日|分类:离婚 |606人看过

随着朱日和阅兵和《战狼2》的热映,中国军人再次成为世人关注的对象,他们为祖国的和平与安宁站岗,付出无数艰辛,所以国家在法律上对军人进行特殊保护,下面就婚姻方面做如下几点说明:

                     

一、  在离婚问题上赋予军人更多的决定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告诉我们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过军人同意;然而这不是说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当军人有(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其他重大过错之一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配偶提出离婚可以不须军人同意。可见,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

二、离婚时军人的财产要区别对待。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属《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双方都是军人,二人都有住房补贴,应根据军队关于住房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出个人的住房补贴总额,减去结婚前个人应得的住房补贴的金额,余下的部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上述财产即使判决离婚了,也是不允许分割的。

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举个例子,小王20岁参军入伍,25岁的时候和小张结婚,30岁退伍的时候发了5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结婚8年后两人经常吵架,最后两人都同意离婚,但是对该笔财产的分割还有争议。根据以上规定,该笔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小王的预期寿命按照70岁来计算,50万元平均到从他入伍到预期寿命70岁中每一年,每一年有50÷(70-20)=1万,小王和小张结婚8年,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有8万是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分配小张能分得4万元。

三、破坏军婚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上述规定就构成破坏军婚罪(在结婚的情形,本罪是重婚罪的特殊法条),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去“坐牢”。

作为最可爱的人,国家在法律上给予军人特殊的保护,但同时军人也要以身作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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