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别让彩礼成为婚姻幸福的拦路虎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745人看过

2017年1月,正值河南省安阳市陈老汉小儿子娶亲之日。谁料,就在新婚之夜小两口为了11万元礼金发生激烈争执,小儿子盛怒之下竟将新娘砸死,实可谓骇人听闻。这是个非常极端且悲剧的案例,各中原因对于三个家庭,对于社会都可谓一言难尽。而由此事再观当今彩礼的现象:

首先,近几十年来娶亲成本水涨船高。七十年代半斗米,八十年代半头牛,到了新时代,父母老命丢一半。

再看看传说中的彩礼叫法,顺发(六万八)、发发发(八万八)、三家一起发(三万一千八),一动不动(10万元以上小轿车+100平米以上房子)、三斤三两(约合人民币13-15万)、四平八稳(四万八)、十全十美(十万)、万里挑一(一万一)、万紫千红一片绿(万紫:10000张5元;千红:1000张100元;一片绿:600张50元,共计十八万)......总之,只用一款便宜你,综合搭配由着你!怎么样,有没有怀疑人生的感觉。

为何会有如此五花八门且花费高昂的彩礼,形成的原因很复杂,简单来说,第一男女比例严重失衡。2016年7月15日数据显示,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而有的省份竟达到135:100,形势严峻。第二,买卖婚姻传统思想的流毒。买卖婚姻虽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其流毒“卖闺女”的思想依然没有存在。

面对以上彩礼现象,我们不禁发问,彩礼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是事后津津乐道的体面吗,是街坊四邻各家财力的比拼吗,是支付彩礼、陪嫁嫁妆后债台高筑的窘境吗,显然都不是。众所周知,彩礼仅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这种赠送应是礼大于利,更多的是表明履行婚约的诚意。既然是诚意,量力而行自然是应有之义。能力范围之内取个吉利的叫法,大吉大利,皆大欢喜,给婚姻当事家庭,给社会一个仪式感,服务于婚姻家庭的幸福生活才是最终落脚点。

婚姻中本不该有法律的容身之地,相爱之人的陪伴才是婚姻的真谛。如果彩礼支付时仅是彩礼,何来后续的烦扰!

相关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