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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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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能平分房产?我不信!(不懂,就吃大亏了)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78人看过


小张早年来天津打拼,经营小本生意收入还算不错。2014年认识本地姑娘小赵,小赵是白领家境殷实。认识一年后两人决定办酒席结婚。但两人认为彼此是真爱,不需要那一张纸来证明,始终没去办结婚登记。

“结婚”后不久,两人买了一套房子价值300多万。小张把自己200多万的积蓄拿出,剩余100万则由小赵出资及其父母资助。婚后两人彼此信任,并没有设立共同账户,各自钱也各自管。半年后,小张做生意赚了一笔钱,出资30万元买了一辆轿车。

但没过多久,两人“婚姻生活”出现了裂缝,经常为一点小事争吵不休。小张常夜不归宿,小赵也常回娘家,后小张向小赵摊牌要求“离婚”,小赵也同意。但对于这种“婚姻”关系,律师解释说:

一、没领结婚证,两人不属于“事实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我国对婚姻成立与否,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即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这是针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属于事实婚姻的,我国法律依法予以认可和保护,以后的不适用此法规。

本案中,小张与小赵按习俗举办酒席婚礼,却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认为虽没登记办证,但两人办过酒席是实实在在的夫妻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两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故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真正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财产按份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实践中,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的原则,一般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若是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对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当按份共有。对共有财产各自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份额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小张与小赵双方各自收入各自管,没设立共同账户,家庭开销也商量着来。因此,双方工作、生意投资的收入并非双方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小张与小赵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如果双方对各自份额没有进行约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分割。

三、个人建议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待关系稳定后及时办理结婚登记。若对建立婚姻关系信心不足,有试婚、解决生理需求等想法,不妨签署相关协议。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协议可以约定共同生活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共同购置财产、后果承担等。一定书面明确同居关系如何结束和结束后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可以约定结婚成熟的条件。

个人认为对同居者来说,结婚领证是对双方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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