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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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费,分手后要还吗?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708人看过

  刚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就分手了,男青年王某满腹委屈,认为前女友不仅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还在短期内让自己花了很多钱,于是一怒之下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一系列花销总计48500元。

  王某30岁,作为大龄男青年的他还没谈女朋友,一家人都跟着着急,把身边能想到的女孩子都介绍一遍了,可就是一直没有合适的。2015年底,在父母的逼催下,王某决定通过婚恋网站来征婚相亲。为了尽快遇到有缘人,他一次性缴纳5000多元,成为该网站的会员,网站安排了专属牵线的红娘为他提供征婚服务。由于红娘的“追踪”服务,不久后王某便通过网站结识了同龄女子杨某,初次接触二人有很多共同语言,谈的很投机。随后迅速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双方恋爱期间,牵线红娘继续关注二人的感情进展。

  对于这段苦苦等来的感情,王某自然倍加珍惜,在他看来自己已经找到了心仪的女朋友,平常自然对杨某是百依百顺。通过了解,王某工作稳定,手头也存了一些钱,虽然刚交往没几天,但为了博取女友开心,圣诞节前后就先后多次带杨某在商场购物,给杨某买了衣服、包包、化妆品等,消费了近万元。2016年元旦,二人约会期间买衣服又花了几千元。虽然不少钱花出去了,但是看到女友开心,王某自然也没有任何怨言。

  3月底,女友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哈尔滨旅游时,身上带的钱都花完了,让他赶紧转去2000元“应急”。王某爽快地将钱转到杨某银行卡上,还叮嘱女友好好玩。旅游回来没几天,杨某又提到自己母亲最近身体不适,需要一些营养补品。王某想既然女朋友开口了,而且是未来丈母娘的事情,自然不敢怠慢,王某当晚就去买了价值数千元的高档补品。同样在日常交往中,为了给女友惊喜,王某还时不时地买一些礼物寄过去。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已相处了三个月,虽然在此期间王某花费了将近四万块钱,但他心里还是很甜蜜的。

  正当王某沉浸在甜美的爱情中时,交往三个月的女友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王某觉得犹如晴天霹雳,自己在没有任何征兆下竟然被甩了。想到交往期间自己付出很多心思,十分气愤又心有不甘,遂直接向杨某提出要求其归还恋爱期间的花费,但遭到拒绝后,便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密密麻麻罗列出了恋爱期间的各项消费共计48500元。

  王某称双方是本着结婚的目的在网上征婚结识的,但在刚交往的短时间内,杨某就让他花了几万元,他原来是以结婚为目的才愿意为她花钱送给她贵重财物的,现在既然两人不会结婚了,杨某就应当返还从男方处取走的现金及消费支出。面对王某的诉求,杨某也感到很委屈:自己与王某仅仅是在处对象,并没有婚约,现在相处一段时间,自己觉得不合适才提出分手,恋人之间分分合合也是正常的,没有规定恋爱了就必须结婚。即使王某的信用卡在二人恋爱时期显示有刷卡记录,但也不能证明这些钱是自己花的,自己并没有义务返还恋爱期间的正常性开支。

  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提供的信用卡刷卡记录及取现记录合计48500元,能够证明其刷卡消费及取现情况,但仅凭消费及取现记录尚不足以证明这些消费和取现与杨某有关联性。关于王某向杨某转账2000元,因为转账时,二人还在恋爱期间,此款项是王某自愿给付的,不属于价值重大且不能证明这笔钱是为双方结婚而特意转给杨某的,应认定为一般赠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热恋中的情侣经常会为对方的日常消费“买单”,对于购买衣物、食品等物品属于交往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一般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若是赠与贵重物品的,如购房、购车、金饰等大额消费支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的暗含条件,若因恋爱失败而分手的,如果受赠与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则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另外,我国法律同样规定,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在结婚登记前,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却没有生活在一起,或者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况下双方又离婚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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