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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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引起的那些事儿?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505人看过

提起借款,我想大家都经历过这样的事。当你在囊中羞涩、穷困潦倒时,总是会想到在我身边还有几个不错的朋友,问他们先借一些钱来度过这段艰难的日子。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总有一部分人在借钱的事上是既失了信用也失了友情,一来二去就使得当你要借给别人钱时都需要鼓起很大的勇气。

朋友之间借款往往会谈到情谊,所以有时候总是在双方口头约定下就借了款,从而也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形式的证明材料,这无疑使在以后主张还款时将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说所借款的数额较小,多数人都会碍于情面选择放弃主张;同样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对方问自己借了很大一笔款项,而且也未向你出具借款凭证,如果不及时主张返还借款自己将会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

下面我们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谈谈怎样规避借款纠纷。本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京益律师向大家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大家予以借鉴:

1.在借款时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相关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2.对于借款合同利息应当在合同约定明确。

  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3、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我国《合同法》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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