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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益谁来保护?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742人看过

劳动者的权益谁来保护?国家保障,自己争取!

   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国家为了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劳资关系,总体来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或者本着“先找个活干一干”的想法,经常出现没有订劳动合同就在单位上班的情况,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难维权。那么,怎样维权?维权中我们更应该注意什么?本文将通过4个方面解读。
   1、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工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有的劳动者本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有的单位不正规,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可能迫于单位的压力放弃签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有单位违反这一项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这样劳动者就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发生纠纷注意收集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想要维权,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证明自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往往否认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自身也很难证明,这就直接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得不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那么劳动者应该采取哪些办法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所规定: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实践中证明劳动关系的也有其他辅助证据:
     (1)单位开的证明。单位开具证明时保留的证据。如出入证、停车证、食堂饭票。
     (2)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
     (3)白条。白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欠条。
     (4)工作过的相关依据。生产中,产生的送货单、报表、往来邮件等。
     (5)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6)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7)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8)录音证据等
     以上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总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证据材料的有效收集是官司胜败的关键。

     3、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一个月,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可以向单位主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1个月。

     4、仲裁时效为一年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未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被用人单位置之不理,那么劳动者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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