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武汉市******租赁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经营者:杨*,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翟骏飞、易砼,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
申请人武汉市******租赁部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在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26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武汉市******租赁部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226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79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租赁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张**在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26000元。
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武汉市******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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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