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教雾律师

  • 执业资质:1360720**********

  • 执业机构:江西泓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发布者:蔡教雾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xx峰林场拟对位于林场夹河作业区黄苗西水坑国有杉、松活立木生产销售经营权进行招标拍卖。经xx峰林场委托,林权管理中心与上犹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组织人员于2011年10月20日至31日对该山场林木进行了现地核查和抽样调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出具了一份《2011年xx峰林场拟拍卖西水坑国有山场活立木评估说明书》(以下简称《评估说明书》),确定该山场面积为531.5亩,其中林木有效面积为486.5亩,灌丛林及岩石山45亩,活立木蓄积量为杉木7.968m3/亩、松木0.1908m3/亩、柳杉0.1303m3/亩,活立木蓄积量合计4032.647m3,可生产原木2285.09m3、短小材393.98m3、松综合材60.3m3,在2011年10月31日的资产评估值为196万元。《森林采伐作业规程》附录D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标准规定,蓄积量允许误差10%,出材量允许误差10%。2011年11月21日,该销售经营权在上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登记手续;同日,林权管理中心委托赣州拍卖中心对该销售经营权进行增价拍卖,起拍价为220万元。2011年11月25日,上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权管理中心、赣州拍卖中心在赣南日报等媒体发布了相关拍卖公告。2011年11月25日,田某填写了赣州拍卖中心竞买报名表,声明阅读了有关拍卖资料,明确了拍卖规则,了解了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说明,也到现场对标的物现状进行了查看和了解。2011年12月9日,田某汇入竞买保证金50万元给xx峰林场。2011年12月12日,在上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拍卖会上,田某经公开竞价以220万元获得该销售经营权,并于当日与赣州拍卖中心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2011年12月16日,田某和xx峰林场签订了《上犹县xx峰乡林场西水坑国有杉、松活立木生产销售经营权转让权合同书》(以下简称转让合同),约定xx峰林场将位于xx峰林场夹河作业区黄苗西水坑总面积为531.5亩活立木蓄积量为4033立方米的林木生产销售经营权转让给田某,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由xx峰林场负责缴交育林基金,其余生产、运输、销售环节中的费用均由田某承担;由xx峰林场负责木材采伐作业设计、报批、办证;田某采伐时应严格按照采伐规程作业,伐根不得超过10CM;田某取得销售经营权后,不得对伐区面积、木材产量等提出异议和补偿要求。之后,田某组织了人员进行了采伐作业,采伐结束后,经田某与xx峰林场于2013年12月24日确认,生产发运的原木总量为2034.9185立方米。2013年12月,xx峰林场组织人员对采伐作业区挖山开路情况进行了调查,长度为3943M+2995M,宽度为3.5M至4.5M不等;选取伐区四个位置对伐后进行了抽样调查,平均伐蔸高度分别为12.7CM、30.85CM、25.69CM、17.28CM,而且山场内丢梢、弃材现象严重。2013年12月28日,田某向xx峰林场提出要求给予合同补偿的请求。2014年1月16日,xx峰林场予以了书面答复并拒绝了田某的要求。2014年5月5日,田某信访提出补偿请求。上犹县林业局于2014年5月16日书面答复,建议田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另查明,2012年12月13日,上犹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更名为上犹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xx峰林场与田某签订的《上犹县xx峰林场西水坑国有杉、松活立木生产销售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案涉林场活立木蓄积量为4033m3。田某、xx峰林场均认可,田某采伐案涉林场过程中,杉原木的出材量为1991.8045m3,松原木的出材量为43.114m3。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通过田某生产的出材量倒推案涉林场的蓄积量,并相较合同约定的活立木蓄积量,考量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允许的误差范围。林权管理中心与上犹县林业调查设计队于2011年10月31日共同作出《2011年xx峰林场拟拍卖西水坑国有山场活立木评估说明书》,对案涉林场林木有效面积、各材种的出材率及出材量等均有评估。该评估说明书载明:“杉、柳杉等商品材平均出材率68.0%(68%)其中原木出材率58%,短小材出材率10%,马尾松原木的综合出材率为65%”,“特别声明:上述评估结果仅是该山场参拍人员资产竞拍的参考依据,对其竞拍成功与否,不承担任何责任。”田某参与案涉林场竟拍,以上述评估说明书为参考依据,并到现场实地勘察,最后竞拍成功。可以看出,田某对评估说明书是有充分认识的,对评估说明书提出的活立木蓄积量、出材率及出材量的估算结果也是接受的。并且,田某进行了实地勘察,如其通过现场勘察认定评估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与实地相差甚远,田某也不会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拍得案涉林场。所以,用田某生产的出材量倒推蓄积量的过程中,应采用评估说明书中列明的出材率计算。采用该出材率也是符合田某竞拍案涉林场时对出材量计算的预期及其他当事人的预期。故,采用该出材率,对各方当事人均是比较公平的计算方法。那么,经计算,杉木的蓄积量约为3434.15m3(杉原木出材量1991.8045m3/杉原木出材率58%),松木的蓄积量约为66.33m3(松原木出材量43.114m3/松原木的出材率65%)。故,杉木与松木倒推的总蓄积量为3500.48m3(3434.15m3+66.33m3),与案涉合同约定的蓄积量4033m3,相差约为13.20%[(4033m3-3500.48m3)/4033m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附录D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标准规定蓄积允许误差10%。同时,《上犹县xx峰林场西水坑国有杉、松活立木生产销售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田某的生产过程中,伐根高度控制在10CM以下。而通过抽样调查,田某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伐根高度超过10CM的现象。并且,山场内丢梢、弃材现象严重。评估说明书中对短小材的出材量也是有评估的,而田某在生产过程中未有对短小材生产的记载。故,田某生产过程中伐根过高及对短小材的丢弃等行为都会影响树木的总出材量,进而影响总蓄积量的推算。本院认为,推算的差值为13.20%,相较于允许的10%的误差,并结合田某自身不符合约定和操作规程的生产行为,可以得出,xx峰林场、林权管理中心、赣州拍卖中心拍卖的案涉林场,不存在明显的瑕疵。综上所述,田某认为xx峰林场违反《上犹县xx峰林场西水坑国有杉、松活立木生产销售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田某要求xx峰林场赔偿损失,林权管理中心、赣州拍卖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合同纠纷往往不仅涉及合同法的法律条文规定,还涉及与合同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甚至涉及好多操作规范问题,这类案件需要律师的专业性及庭前充分的调查研究准备工作。接受本案后,我们就做了大量这样的工作,庭前工作准备时间长,为赢得本案取得了较大作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