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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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领域或者行业的公司股权,向外商转让股权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1次举报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领域或者行业的公司股权,向外商转让股权受到 限制或者禁止。我国根据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将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限制类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禁止类项目不允许外商投资。从事禁止类项目的公司的股东,不能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者非国有企业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行业的公司,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