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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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物品致车辆增加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0次举报

案件事实

2015年5月7日,大连某贸易公司销售员被告人张XXX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未办理易燃性物品运输手续,为节省运费,将620箱丁烷气罐(易燃性物品)委托无易燃性物品运输资质的大连AAAAAA物流公司运输;被告人李XXX作为大连AAAAAA物流公司的司机兼装卸工,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明知其单位不具备易燃性物品运输资质,在取货时发现是易燃性物品仍然承接,并未向发货货主查验相关运输手续,即将货物拉至物流公司,在装货时未向货车车主查验相关运输资质,遂将该批丁烷气罐交由被告人付XXX所有的号牌×××,×××大货车承运,并在装货时将其与普通货物混装;被告人付XXX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明知该车无易燃性物品运输资质而承运,并将该批丁烷气罐与普通货物一同混置运输。2015年5月8日,被告人付XXX驾驶该车行至瓦房店市土城乡时,发生起火爆炸,致大货车及车上货物、周边群众果树等36项物品被烧毁,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669878元;大连AAAAAA物流公司代张XXX、李XXX、付XXX对本次事故的各被害方均予以全部赔偿经大连诚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上货物着火造成的部分损失进行公估,公估的财物损失合计248115元。大连AAAAAA物流公司分别向各托运人赔偿了损失。×××大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案涉车辆的被保险人为BBB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号为×××、×××。付XXX系×××大货车的实际车主,BBB公司系案涉车辆的挂靠车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提起诉讼〗

大连AAAAAA物流公司向各托运人赔偿损失后,向张XXX、李XXX、付XXX、BBB公司以及人保公司,要求承担代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付XXX的法律责任,本案案涉车辆运输的丁烷气罐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运输上述易燃易爆物品应该由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进行运输,案涉车辆显然不具备运输危险物品运输的技术条件和要求,故作为第一承运人的大连AAAAAA物流公司及实际承运人付XXX均负有本次事故责任。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大连AAAAAA物流公司与人保公司、付XXX、BBB公司均未能举证本案货物丁烷气罐的托运人是否存在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丁烷气罐托运人未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案无法厘清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故大连AAAAAA物流公司要求付XXX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BBB公司的责任,BBB公司不是案涉危险丁烷气罐的实际承运人,大连AAAAAA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BB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BBB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大连AAAAAA物流公司要求BB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人保公司的事故赔偿责任,通过大连AAAAAA物流公司及人保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案涉车辆不具备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技术条件,无相应的危险物品运输资质却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行政规章,构成了违法,属于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第(四)款“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形,根据该条款规定,因违法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同时,在案涉车辆承运丁烷气罐时,案涉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案涉车辆的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赔,故人保公司辩称其不应该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观点,法院予以采信,大连AAAAAA物流公司要求人保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BBB公司庭审未到庭,法院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申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大连AAAAAA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投保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标的车辆,违反约定增加标的车辆危险程度时,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增加保费。否则,被保险人有权拒赔。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