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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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离职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的12倍工资属合理约定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0次举报

原告:
  原告谢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2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手机项目管理岗位,该岗位属于技术管理岗位,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离职并与被告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2013年6月4日原告进入上海某电子公司个人电脑部笔记本产品部,担任技术项目经理。2013年8月19日,被告以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182,720元以及返还被告2013年6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110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并未包括上海某电子公司,第3.1.16条为“联通移动通信科技公司”,并非“联某移动通信科技公司”;同时,被告方的经营范围与上海某电子公司并不存在重合之处,且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岗位属于手机产品经营部,而现在的岗位为个人电脑部,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并不存在竞业问题;此外,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系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作为原告离职的条件,原告不得不签署该协议,其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苛刻且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182,720元;2、判令原告不返还被告2013年6月竞业限制补偿金4,110元。

被告上海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书》均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原告签署时即知道竞业限制的情况,并无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以及强迫签订情形,其中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中国境内与被告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至于《竞业限制协议书》第3.1.16条为“联通移动通信科技公司……”系打印错误,实际并无该公司,应为“联某移动通信科技公司……”;原告现就职的单位的经营范围与被告存在重合之处,有竞争关系,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以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外,《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已经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故并不存在过高。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关竞业限制范围、期限、违约金等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虽主张该协议系离职时被迫签订,然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原告该意见不予采信;该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从事技术工作,应系涉密岗位,在离职后6个月内,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24日解除,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即进入案外人上海某电子公司工作,而该公司与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确有重合之处,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原告上述行为确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至于原告主张《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对此,结合原告违约的主观过错程度、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等情形,经法院审核,双方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为原告离职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的12倍,尚属合理,并未存在过高之处,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亦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原告应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82,720元。
  关于原告要求不返还被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110元的主张;对此,竞业限制补偿金实际系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在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且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不能以约定为由排除其应承担的义务。本案中双方虽在《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如原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须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然而基于原告系于2013年6月4日进入案外人上海某电子公司工作,违约行为自该日发生,而2013年5月25日至6月3日期间原告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并未存在违约之处,被告不能免除其支付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故上述约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予以调整。根据原告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法院确认2013年5月25日至6月3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无需返还,而对于2013年6月4日起,因原告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不应获得相应的补偿金,故对于被告已支付的补偿金应予返还。综上,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5月25日至6月3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应返还被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976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