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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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腰椎疾病不符合同约定,法院判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0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565次举报
2025-07-30

2018年9月21日,赵某玲投保被告保险公司的《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险,保额6万元,年交保费3384元(主险3330元+附加险54元),缴费期15年。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且投保人确诊重大疾病,可豁免后续保费。

2021年2月19日,赵某玲因腰椎椎管狭窄和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接受椎弓根钉内固定、椎管减压手术,医疗费4.4万元(自付2.1万元)。

赵某玲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遂引发诉讼。

被告的意见

保险公司的具体的解释认为,合同明确列举了23种重大疾病(符合行业规范),且对每种疾病有严重程度要求。赵某玲所患腰椎疾病未列入合同约定范围,也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的重大疾病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义的重大疾病通常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等严重病症,腰椎疾病不在其列。

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赵某玲及其女儿(投保人)曾为保险公司代理人,销售过11份同款保险,应比普通人更理解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条件。

法院的观点

法院认为,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限制性列举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17条及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需对该条款履行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

现有证据显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投保人签署的提示文件等证据,无法证明已尽到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30条,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从医学角度,腰椎椎管狭窄已导致神经功能障碍,需手术治疗且可能致瘫,对健康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重大疾病的医学通行标准。

确诊重大疾病后,依附加险条款,保险公司应豁免2021年及2022年保费并退还已缴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万元以及须退还保费6768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