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保险公司以职业变更未告知拒赔?法院认定:事故非职业风险导致,须赔偿!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80次举报
2025-07-26

2020年5月及10月,正某配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投保时,正某的职业被登记为“杂货商”。保险公司主张正某夫妇谎报职业骗取保险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动核实职业或明确告知职业分类要求。

2021年1月,正某在某路桥工程公司梁场巡查时,因大风导致龙门吊倒塌被砸身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出具说明确认正某负责梁场内箱梁预制、张拉等管理工作,属现场巡查岗,非一线高危作业。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其认为正某实际从事高速公路施工(属拒保的3类高危职业),且投保后职业变更未告知,是故拒赔。

正某主张始终为梁场管理人员,职业未变更;事故系意外(大风致设备倒塌),属保险责任范围,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

为协助理赔,用人单位《关于正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证明正某为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属建筑工程业类内勤(类似1类职业)。

一审法院采纳保险公司主张,认定正某从事高危职业(拖吊车驾驶相关),判决拒赔成立。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认定,根据用人单位证据确认正某属建筑工程业内勤人员(1类职业),非高危工种。事故系大风导致静止设备倒塌所致,属意外事件,与职业风险无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再审审查,提出正某投保时存在职业隐瞒,且职业变更为3类未告知。

河南高院裁定维持二审结论,认为用人单位证据充分证明正某职业未变更,正某始终为建筑工程业管理人员(类似1类职业),非保险公司主张的3类高危职业。此外,系意外事件(大风致设备倒塌),非职业风险导致。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