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塘翡翠湾公馆新接盘方是否承担原合同?长门人公司烂尾业主退款该找谁?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5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29次举报
2025-07-25
2018年10月5日,原告伍某与被告广东长某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某人公司)签订《翡翠湾公馆定金确认单》,约定以345,654元租赁莲塘翡翠湾公馆X栋M号房,至2058年9月30日。
付款方式:首期175,654元(含定金)通过刷卡支付,剩余170,000元通过贷款支付至长某人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方某)。
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与中某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将170,000元直接转入长某人指定的方某某银行账户。
原告自2018年12月起按月偿还贷款,翡翠湾公馆项目自2018年底停工,处于11层毛坯状态,无法交付房屋,但长某人公司未退还该笔款项。
新展公司系长某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方某为第三人冠诚公司员工,其账户收取贷款资金后全额转至第三方账户。
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物业租赁费17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理由为无法交付。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认为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费买卖关系,长某人公司因项目停工无法交房而部分退款,原告接受退款的行为表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长某人公司应返还剩余款项170,000元。至于利息,按照最后一笔支付款次日(2018年12月8日)起算,此后继续计息至清偿完毕。
广州杨森律师查阅了该公司的诉讼情况,发现该公司已被列为限制消费,诉讼记录已999+。检索舆情信息显示,该“莲塘翡翠湾公馆项目”已迎来了白衣骑士,有了新的接手单位。但尽管如此,是否能顺序推进复活尚未知数。
这也迎来了新的问题,原“业主”是与长某人公司签订的长租公寓使用权合同,地是从村里拿的,新的接盘人只是从村里承租的使用权,那会不会一并承接已签订的合同义务?若承接了义务,钱哪里来?如果村只是一波又一波的卖土地使用权,那有没有责任?由此看来,投资购买长租公寓、长租商铺等所谓的以租代售、售后返祖的使用权物业,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