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诉请分割婚前房产增值补偿,因还贷资金非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驳回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8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324次举报
2025-07-08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1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2,2020年8月31日协议离婚。
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系被告李某1婚前(2013年3月31日)以个人名义购买,总价59.5万元(首付30.5万元,贷款29万元)。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1名下。
2020年8月31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配"。
不久之后,原告曾某主张,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发现李某1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拥有位于广州越秀区某房产,该房由被告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处理,遂主张补偿款26万余元。
对于这起看似普通的家庭财产纠纷,法院并未和稀泥,在抽丝剥茧的基础上,给了一个“特殊”的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委托评估确认房屋在离婚时点(2020年8月31日)市场价值为132.13万元。还查明,该房产还贷资金来源于被告母亲邓某,其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被告还贷账户。
此外,曾某也确认,其从未支付过房屋贷款,且未提供相反证据。
基于查明的情况,法院认定涉案上述房产系李某1的婚前个人财产,且认定月供来源于被告母亲,即无夫妻共同财产参与房产的贡献。
因此,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还贷增值补偿"缺乏依据,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