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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标准》合同约定无效?司法鉴定《致残分级》获法院支持理赔案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919次举报
2025-07-06

伤残鉴定标准不符合同约定还能获赔吗?法院采纳司法鉴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比例赔付争议)

一个关于鉴定标准及比例赔付争议的案件。这些问题均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重大问题,若让保险公司随意在合同约定中限制,会让保险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笔者按

高某投保中某保险公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残保险金计算公式为"基本保险金额×职业类别折算比例×伤残等级比例",并指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伤残等级。

高某发生意外伤害后,经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为十级伤残,索赔保险金202,723.88元。

一审结果:法院判令中某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118,614元及鉴定费3,376元,驳回其他诉请。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第十一条关于"职业类别折算比例"和"伤残等级比例"的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非免责条款,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主张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赔付金额。

此外,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伤残评定必须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而高某的鉴定报告却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违反合同约定,结果不应采信。

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保险金计算公式中"按比例折算赔付"的约定,实质上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符合《保险法解释》关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定义(包括比例赔付、免赔率等)。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且需承担举证责任。因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该义务,上述保险公司提及的相关条款对高某不生效。

因此,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丧失约束力,法院有权采纳合法司法鉴定结论。

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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