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多发性硬化理赔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未丧失生活能力,法院判赔案例解析?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33次举报
2025-07-06

多发性硬化拒赔:保险公司以未丧失3项以上生活能力为由拒付,如何索赔??

2014年11月,陈某之母为其投保A公司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合同第7.17条约定承保54种重大疾病,其中第26项"多发性硬化"为保险公司额外增加的疾病,定义要求需同时满足:经专科主任级医生确诊以及造成神经系统损害且永久不可逆丧失3项以上日常生活能力(如穿衣、行走等)。

2016年6月,陈某被解放军某医院确诊为"多发性硬化症",后续多次治疗显示病情持续恶化。2023年2月,陈某申请理赔遭拒,A公司以"未丧失3项以上生活能力"为由出具《理赔拒付通知书》。陈某遂起诉要求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重申,"多发性硬化"为行业规范外自主增加的疾病,其定义(需丧失生活能力)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第2.3条赋予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义权。并且,该条款属于"疾病释义"而非免责条款,无需特殊提示说明。陈某虽确诊疾病,但未满足"永久丧失3项以上生活能力"的合同约定——关于该约定投保单有投保人签字确认"已理解责任免除条款",且条款文字清晰无歧义。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条款置于"释义"部分,但通过附加"丧失生活能力"的条件,实质缩小了"多发性硬化"的承保范围,构成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构成隐性免责。根据《保险法解释二》规定,此类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条款未采用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提示,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曾向投保人特别解释"丧失生活能力"这一苛刻条件,仅凭投保人签字声明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此外,医学确诊的"多发性硬化"已符合常人认知的重大疾病特征,条款增设的额外条件背离医学通识及投保人合理期待,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二审法院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1日起按LPR计算)的裁判结果。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