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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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投保+病史未告知=必然拒赔?帕金森病理赔成功案例解析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4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540次举报
2025-07-04

原发性与继发性帕金森病之争:保险公司拒赔80万败诉案例

何某于2021年8月及9月先后向某人寿(后由中某人寿承接)投保两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合计80万元。合同约定“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为重大疾病,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以上。

2023年8月,何某被诊断为“帕金森综合征”并住院治疗。经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丧失穿衣、移动、行动、进食、洗澡五项日常生活能力,符合合同赔付条件。

中某人寿认为,理赔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医学上“帕金森综合征”(继发性)与合同约定的“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不符合赔付标准。

除此之外,何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及多份重疾险投保记录,影响风险评估,提出解除合同并免责。具体情况如下:第一,何某2019-2021年间多次因神经系统异常住院检查(如脑部脱髓鞘病变),但投保时否认相关病史;第二,何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总额达170万元,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影响其承保风险评估,构成故意隐瞒,依据《保险法》条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还认为,何某在多次检查发现健康恶化后短期内集中投保,存在“逆选择”风险,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然而,法院对保险公司的理由逐一给予了回应!

关于疾病定义争议。法院认定,“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定义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为普通消费者,何某无法区分“原发性”与“继发性”的医学差异。根据《保险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司法鉴定明确何某丧失五项生活能力,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障碍标准。保险公司虽质疑鉴定程序,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结论,故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投保动机与逆选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称“逆选择”缺乏充分证据,且何某投保时体检报告符合承保条件。多份投保本身不直接构成欺诈,需结合健康告知瑕疵判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80万元的结论。裁判于2025年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