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劳动仲裁胜诉但公司没钱执行,能追股东责任吗?(附法院如何认定原股东责任)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9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622次举报
2025-06-29

劳动纠纷执行:公司无财产,成功追加未出资现任股东,为何原股东转让后不担责?

2023年,劳动者周某甲与用人单位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经裁判,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需支付周某甲159,449.42元(含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

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周某甲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用人单位认缴注册资本9000万元,由两名现股东组成,王某新持股15.2022% ,认缴1368.2万元,梅某持股84.7978% ,认缴7631.8万元。两名现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此外,周某乙为用人单位原股东,其于2016年6月已将其33.33%股权转让给梅某,远早于本案劳动纠纷(2023年)。

法院审理之后,依法同意追加两名现任股东对劳动者的债务承担责任。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王某新、梅某作为现股东未出资,符合追加条件。

但对于追加周某乙的请求予以驳回。法院认为,追加范围需严格限定,避免随意扩大,其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劳动纠纷前(2016年),无证据证明需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