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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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案例:职业变更未告知保险公司遭拒赔,法院判全额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583次举报
2025-06-26

职业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提示让拒赔变成全赔

2020年5月,广西某劳务有限公司为包括陈某某在内的5633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120万元,保险期间1年。陈某某职业类别登记为第四类(基准费率1.8)。

2021年5月,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家属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比例赔付理赔方案:陈某某实际职业为第五类光缆铺设工人(基准费率3.1),变更职业未通知保险公司,应按原费率与新费率的比值(1.8/3.1)比例赔付696,774.2元。

原告(陈某某家属)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应全额赔付120万元,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据以回应称,“投保人声明”处加盖投保单位公章,证明已通过书面形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被保险人职业风险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有权按比例赔付。

然而,法院却未认同保险公司的理由,指出免责条款(第二十条)未通过加黑、加粗等显著方式标示,不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要求。

仅凭投保人盖章的“投保人声明”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实际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解释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仅凭盖章声明不足以证明说明义务履行完毕。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0万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案件诉讼费用。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强调免责条款因未显著提示和说明而无效,保险公司不得据此拒赔。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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