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解除购房合同后,我的银行贷款怎么办?法院判开发商还贷!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5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95次举报
2025-06-25

开发商逾期交房,解除合同免除偿贷义务

案件的概要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的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问题。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及贷款,但被告未按期交房,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主张违约金。第三人某银行作为贷款方参与诉讼。

案件的具体情况

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市某商业用房,总价859,628元,首付款439,628元,余款42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被告应于2020年9月30日交房。

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及维修基金,并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42万元直接支付给被告。

被告未按期交房,原告多次催告后于2021年9月、11月发函解除合同,但被告仅同意解除合同及返还部分款项,双方就利息计算标准、违约金等存在争议。尔后,原告就此争议问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主张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单方解除函因合同未约定解除权条款,不直接产生解除效力。但被告在庭审中同意解除合同,构成协商解除,符合《民法典》第562条,故确认合同解除。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20条,贷款合同因主合同解除而失效,第三人亦同意解除。?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330,471元(含首付款319,628元、维修基金10,843元)及利息。利息以全部购房款及维修基金为基数,自支付日(2019年1月29日)起按LPR计算,体现对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的全面补偿。

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已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息(截至判决生效时),并承担剩余贷款的清偿责任。

但对于违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原告已通过主张利息损失弥补实际损害,且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请求缺乏独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为保障执行,法院判令第三人于贷款清偿后撤销抵押登记,原告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物权状态恢复。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