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超期限使用权物业,法院判决返还部分!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1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58次举报
2025-05-21
案件情况
原告刘某与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47年2月16日(含赠送期限),总期限28年余。原告支付了出让金169,891元及物业按金3,000元。
双方另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按月支付租金,但自2019年1月起被告未履约支付租金收益。
双方争议及处理
合同期限超过《民法典》规定的20年上限是否无效以及被告是否需退还超期部分的费用及支付利息。
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民法典》第705条第1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认定合同中超出20年(2019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的部分无效,其余条款有效。
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判决被告退还超期部分的租金48,972元及物业按金3,000元,但驳回“装补金20,000元”请求,因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无直接关联(合同相对性原则)。
原告主张年利率24%的利息过高,法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体现对公平原则的遵循(《民法典》第566条)。注:案例裁判时间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