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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中-重度)、确诊主动脉窦动脉瘤,保险以“先天性疾病”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9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304次举报
2025-05-19

确诊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中-重度)、确诊主动脉窦动脉瘤,保险以“先天性疾病”拒赔!

案件情况

原告李某丽的丈夫王某某于2016年为其投保三份保险(含重大疾病险),原告按约缴费多年。2024年,李某丽因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窦动脉瘤接受手术,依据保险条款申请理赔,但被告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为由拒赔。

双方争议及法院处理

双方所产生的争议包括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据出示过《ICD-10》作为投保依据或权威医学鉴定证明李某丽疾病属于“先天性畸形”,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和主动脉窦动脉瘤可能由多种因素导致(包括后天因素),仅凭“瓣膜发育短小”的手术记录不足以认定先天性。即医院未明确归类为先天性。

再者分析投保过程,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加粗、标黑,但未对“先天性畸形”等专业术语进行具体解释,未向投保人提供《ICD-10》作为参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李某丽的手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心脏瓣膜手术),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12万元。

(注: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案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请勿盲目引用)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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