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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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出免责争议:确诊右乳癌0期是否属于确诊原位癌?原位癌是恶性肿瘤吗?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9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43次举报
2025-05-19

案件情况

原告郭某于2009年、2013年及2018年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三份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和5万元,均已缴清保费。

2020年,原告因“轻症”获赔1万元,后续保费被豁免。

2023年4月,原告被诊断为右乳癌(pTisN0M0)0期(原位癌),行右乳区段切除术。

原告主张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剩余保险金7万元,但被告以“原位癌不属于保障范围”为由拒赔。法院于2024年10月对该案件作出处理。

双方争议及处理

原位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免责条款需经保险人明确提示和说明方可生效。

原位癌为专业医学概念,普通投保人难以理解其与恶性肿瘤的区别。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原位癌的定义及免责范围进行过明确解释,故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原告的医疗记录仅显示诊断为“右乳癌0期”,未直接使用“原位癌”表述。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所患疾病确属原位癌,亦未证明已履行条款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司法解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7万元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注: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案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请勿盲目引用)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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