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852059020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保险专题|投保人患主动脉瘤,未开胸或开腹治疗遭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8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457次举报
2025-05-18

本案例为一起未按保险公司指定方式治疗的拒赔案件,原告郭某江因患降主动脉瘤接受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遭拒,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8万元。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主动脉手术”需实际实施开胸或开腹手术方可理赔,而原告采用介入治疗(支架植入术),未进行开胸。保险公司据此拒赔,认为手术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认定,合同要求必须开胸或开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排除了被保险人选择更先进、低风险治疗方式的权利,加重了投保人义务,且未随医疗技术进步更新。根据《保险法》第19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该条款无效。

原告所患降主动脉瘤属于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范围。尽管条款排除“血管成形术”,但原告接受的是风险更高的支架植入术,且该手术是治疗主动脉疾病的必要手段。法院强调,医疗技术进步使得开胸手术逐渐被替代,保险条款不应以过时技术限制理赔。

本案明确了保险合同条款需与时俱进,不得通过限制治疗方式变相免除保险责任。法院通过否定“必须开胸”的格式条款,保护了投保人选择合理医疗方案的权利,体现了对弱势被保险人的倾向性保护,同时也警示保险公司需根据医疗发展动态调整条款,避免因条款僵化引发纠纷。

被告保险公司需支付原告8万元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兼顾了合同约定与实质公平,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