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成立?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8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352次举报
2025-02-28
结合原告李某华的损伤,依据“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为一处十级伤残,而依据《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低于此伤残等级。
故《人身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实际上是减轻了被告的保险责任,减少了受益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所涉相关条款应属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排除被保险人应获得保险赔偿权利的格式条款。
而从本案双方提交证据及庭审陈述来看,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更无证据证明就该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某某某某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应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案例索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