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方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6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178次举报
2025-02-26
小张(化名)系老张(化名)的儿子。小张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与老张于2021年3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以老张名义购买某处房产,所有购房款由小张付清,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小张,如条件允许老张应当配合小张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之后,老张因欠款被申请强制执行,老张名下的该房产亦被法院依法查封。小张为此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其系该房产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本案中,该房产现已登记在老张名下,虽然小张与老张签订了《协议书》,但基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属关系,即便家庭成员之间对该房产的权属存在内部约定,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是老张,小张就该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驳回了小张的诉请。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