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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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涤除?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8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28次举报
2025-02-18

原告徐某栋诉称:2014年7月,徐某栋经被告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无锡某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贸易公司)委派,担任宜兴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宜兴某科技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任期3年,期满须经股东继续委派方可连任。至2017年7月,徐某栋作为宜兴某科技公司董事的任期已经届满,无锡某贸易公司并未继续委派,徐某栋实际上已非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由于宜兴某科技公司的两股东之一的某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也已经宣告解散,另一股东无锡某贸易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两股东的董事也均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员。徐某栋不再具有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徐某栋不再具有被告宜兴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身份;2. 被告宜兴某科技公司配合原告徐某栋办理变更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登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宜兴某科技公司经市场监督部门核准成立,股东为某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贸易公司。宜兴某科技公司章程记载: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无锡某贸易公司委派,董事长亦由无锡某贸易公司委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2012年6月21日,某和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某集团公司。2014年7月1日,无锡某贸易公司委派徐某栋为宜兴某科技公司董事,兼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14日,宜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徐某栋,并将认缴注册资本期限延至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根据宜兴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填报的2011、2012年年检报告书及该两年度审计报告,均显示资金未到账,无生产经营内容。
2018年至2020年,宜兴某科技公司因未依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督部门列入经营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东无锡某贸易公司亦因未参加2014、2015年度年报公示、未依法进行2014、2015年度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18年7月13日被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月7日,某集团公司已告解散。
审理中,徐某栋陈述,其于2014年7月到宜兴某科技公司工作,虽然公司章程记载是接受无锡某贸易公司委派任宜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无锡某贸易公司员工,而是宜兴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员工。由于宜兴某科技公司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无实际经营场所,其仅是在家通过电脑为宜兴某科技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帮助办理手续,无实际劳动关系和具体工作;同年9月,其离开宜兴某科技公司,也无入职、离职手续;2017年,其结婚后与妻子共同经营玩具店;2020年8月1日,徐某栋应聘为宜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辅警。徐某栋提供了2020年8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至宜兴某科技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苏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某村进行调查,该村工作人员陈述,宜兴某科技公司实际从未在注册地经营。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徐某栋不再担任被告宜兴某科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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