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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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应结合事故原因综合分析,不能一律推定为疾病导致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次举报

本案中,被保险人吴某被人发现仰躺在酒店温泉池池底,救出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对现场进行勘查及对尸体检验后,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结论为猝死。

在事故发生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故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家属认为,猝死”不仅包括因疾病而致的“猝死”,还包括不明“因由”的突然意外死亡,可能存在病理性以外原因导致的“猝死”。具体到本案,被保险人生前并无“高血压、心脏病”等导致“猝死”的疾病,符合保险的赔偿情形,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某保险公司认为猝死均由潜在疾病导致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被保险人的生前医疗记录也未载明其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而且,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家属等不同意对被保险人尸体进行解剖,也没有证据表明某保险公司曾提出不同意见。在此情况下,也尚不能认定被保险人猝死是由疾病所致。

法院判决支持家属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万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